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浙市监特〔2023〕17号)要求,市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2023 年度共实际抽查44家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以及8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抽查的总体情况看,绝大部分单位认真落实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能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充装和检验检测,持续保持行政许可资源条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现场安全监察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查等工作。
1.生产资源条件方面。一是部分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质保工程师等主要人员变化未及时向发证机关备案,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系统责任人变化未能重新及时任命。二是部分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和作业人员数量、任职资格不满足许可条件,或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三是部分生产单位设备台账与实际不符,缺少应有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装置,或检验检测装置超期未检定校准。
2.质量管理体系方面。一是部分生产单位未对合格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有效管理,缺少协议和评价记录,存档资质过期。二是部分生产单位未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考核,未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或管理评审和内审整改报告中已整改,实际未整改。三是部分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缺少要素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与生产实际不符或未及时修订更换。四是部分生产单位没有书面任命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或缺少相关记录等。
3.产品质量和档案管理方面。一是部分生产单位的质量记录、生产报告等不符合安全规范或标准要求,存在缺项、错误等情况。二是部分生产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产品台账目录,产品档案资料不齐全。
对湖州达沃电梯有限公司、湖州百汇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湖州鑫晨电梯有限公司、欧川格阀门有限公司、德清县欣圆电梯有限公司、锐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整改并现场确认。
(一)加强闭环处置。各地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督促被检查单位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及时抓好问题整改,各区县局要落实行政执法与督促整改到位,问题整改情况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处。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由各区县局负责督导落实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年度许可单位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省局《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规定和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学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验。市特检院在实施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监督检验中,应当重点加强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资源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制造或安装单位持续保持并改进质量保证体系和资源条件。发现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异常或资源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监察机构报告。
1.资质及人员条件:社保在缴人员16人,关键岗位人员、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更换后未任命(需补充1名工程师,2个助工);
1.关键岗位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为退休人员,技术人员未任命,电梯持证作业人员缺2名,现有总人数12人;
1.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质量控制人员、技术人员)缺失,不符合TSG 07-2019 G3.3的要求;
3.配备的声级计未检定、配备的推拉力计量程不符合要求,不符合TSG 07-2019 M3.11 G1.4的要求;
4.上次鉴定评审备忘录中提及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图缺少项目负责人、缺少仪器设备领用记录一览表,未完成实质整改。
1.未任命湖州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其职责,不符合TSG Z7002-2022附件D5.2的要求;
2.未对抽查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纠正措施,不符合TSG Z7002-2022附件D6.3的要求;
4.档案管理制度未明确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与实际操作不符,不符合TSG Z7002-2022附件D2.5第五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