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规范天津市流通领域计量器具的销售行为,加强对计量器具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关,根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质监局制定了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共有15条。主要内容涉及所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和符合计量器具定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产品,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上用中文真实、清晰地标明厂名、厂址、产地。
该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者应对所售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持证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把关,不得销售证、照不全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保证所售计量器具产品的计量准确度符合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切实履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此外,质监部门将在每年的3月份对所颁发的《天津市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在《天津市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上加盖确认公章,证书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一个月,计量器具销售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办法中还规定,凡未经备案销售计量器具的,质监部门将依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所售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还要将该计量器具产品清除出天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