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服务。全年完成强制检定计量器具36000台/件以上,确保在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有效服务民生计量,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法》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我市仅海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可开展此项工作,故2024年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服务向海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采购。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