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相关企业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福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等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和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福建生态环境部门经过梳理,现向社会公开发布2个第三方检测数据造假和4个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南平市生态环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2023年2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第三方监测报告专项检查,发现福建省大潭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JDT(2022)R12005)中的地下水、地表水水样(样品编号为ZWSD221114011-ZWSD221114061)中,铜和锌的检测分析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而水质采样记录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检测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实际并未对所采水样进行铜和锌含量的检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17万元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2年10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喷雾干燥塔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校验监测的原始采样监测记录存在编造的情况,涉嫌弄虚作假,随即对其委托监测单位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深入调查,对涉及相关监测报告的现场采样员开展调查询问,并对实际采样监测时长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对比。经调查,确认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17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并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减少脱硫设施运行支出,擅自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工控机中二氧化硫的换算函数,导致工控机、数采仪和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远低于实际数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3年2月下旬,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公共视频、用电监控对辖区企业开展线上巡查,发现晋江华峰织造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有工作人员使用软管,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排放不明液体。经查,该公司2023年2月初恢复生产后,多名工作人员多次通过软管将自来水排放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稀释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2年7月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pH计采样探头被横放于长方形容器液体内。经调查证实,2022年7月4日17时30分左右,因pH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该公司副总经理邓某将pH计采样探头从原安装位置取下,横放于长方形容器内,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该公司排放129吨生产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该部分外排废水pH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7501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邓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2022年“清水蓝天”监督帮扶期间,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未排水但槽内有残留废水,自动监控采样探头底阀包裹有三层纱布。应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将纱布拆除,自动监控继续对残留废水抽样监测。经对比前后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纱布拆除前14时44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118.290mg/L;拆除后16时00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398.633mg/L。该公司对采样过度过滤,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