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4年4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4月17日,根据省厅交办的问题线索,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站房内发现一张由便携式检测仪器打印的液位比对检测机打小票,随即执法人员调阅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出具了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202403062),比对检测时间为3月11日(比对项目COD、pH)、3月18日(比对项目氨氮、流量、液位),其中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液位测试结果与执法人员在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内发现的便携式检测仪器机打小票载明的液位测试日期、时间、测试次数、每次测试间隔时间信息基本一致,但载明的6次液位比对测试的数据相比均明显不符。2024年4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3月18日在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使用的便携式流量计(型号:HX-F3、出厂编号:0870220622)的仪器再次演示液位模拟监测,确认该台便携式流量计具备历史数据储存及打印小票功能,但该台便携式流量计仪器系统中2024年3月18日的监测数据已被清空,且无相应机打小票,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没有相应原始数据。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2-3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