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然而,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是想着办法去有效治污,反而动起了监测数据造假的歪心思,企图以此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还能逃避监管。针对这样的现象,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连续四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3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在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分析中发现,一家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出现了明显不正常的状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 陈莎:我们观察到它这个企业在白天是不排放的,它的流量从白天的早上6点到下午的5点,流量是0,但是所对应的白天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浓度数据却是有波动变化的。到了晚上,数据显示晚上6点钟到第二天的早上6点,它开始了排放,但是在这个期间COD和氨氮的数字却是一直维持不变,它每天都是这个样子的。
白天不排,却有监测数据的假象;晚上排放,废水的监测数值却维持不变,显然,有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嫌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 陈莎:根据正常的情况,如果废水没有流量的时候,它应该是没有波动,但是它这里有波动。我们就猜测它是不是进行了一些人工的干扰稀释,进行一些人工的操作,导致它没有流量的时候有浓度。
经过精心准备,执法人员在夜间对这家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排放口,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正在排放废水,但旁边的自动监测站房里,采样器和分析仪却没有工作。在分析仪的显示屏上,排放污染物的相关数值,一直停在了当天下午6点的监测数值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副队长 周懿:它通过设定时采样的方式,只勾选了一天24个小时中的6个点位,分别是早上8点、10点、12点、14点、16点和18点,这6个点位,也就是都集中在白天的时间段内采样,其他从晚上6点到第二天早上的8点这段时间内,不进行任何的采样操作。也就是利用了这个漏洞,然后从夜间来进行偷排这样一个行为。
进一步检查发现,2019年,运维公司在帮助这家企业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时,当时企业是白天生产,晚上不生产,因此将采样时间设成了夜间不采样,但后来在企业调整成24小时全天生产后,相应的采样时间却没有随之调整。2022年9月,为企业处理废水的第三方公司人员范某、毛某在得知自动监测设施存在这个漏洞后,于是白天关闭管网阀门,将废水存放在储水罐中,改到夜间直接排放。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队长 杨红军:国家在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运行的技术规范当中,明确规定,企业外排,采样的次数应该不低于它外排污水的小时数,也就是说在外排污水的这个过程当中,基本上是每一个小时,要做到采样监测分析上传一个数据,就是对COD和氨氮数据,要实时监控。而他们在这个做的过程当中,通过改变仪器的运行状况,导致实际上排放COD和氨氮的这个浓度情况得不到体现。而从现场采样的情况来看,事实也发现它确实外排的污水已经超过了排放限值。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这种行为为“故意改动仪器运行状态”,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这起案件现已被移交给上海市公安局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
无独有偶,今年4月份,福建省生态环境部门在调阅泉州市一家危废处理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其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数值波动较大,甚至还有超标后又迅速降低的情况。
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流域支队长 黄焱彩:我们以这一个时间段为例,4月6日3:25,它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测结果是269,但是它前后时段,因为是五分钟测一次,它的变化太剧烈,二点几和三点几,这不符合正常的一个数据逻辑。这是不正常的,因为它的原材料在这一个阶段,应该是一模一样的,那工艺又没有发生变化,它出现这个数值变化,它造假的概率,或者说是人为篡改参数的概率就超过80%。
然而,当省市两级执法人员来到企业检查时,发现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包括通标气测试,管路梳理,将设备、数据采集仪和监测平台数据进行比对,都没有发现问题。执法人员随后进入工控机核查历史日志,发现根本找不到查看日志的功能。在联系设备厂家后,执法人员进入电脑硬盘,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上累计有25736条操作记录,最近的1000条记录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的斜率值,也就是修正系数,已被多次修改。
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执法信息科负责人 蒋联嘉:4月20日16点56分37秒,它把二氧化硫的斜率值,从2.86修改为1,那就是说,测出来原来是286毫克每立方米,那它因为这个斜率值被修改后,显示出来就变成100,浓度值降低很多了。最后一条修改日志,它把0.78修改成2.86,就是为了防止被发现,它会恢复回去。
企业工作人员 王某:主要还是怕被考核,考核你肯定要被扣钱。更改完了,正常后马上又更改回来,所以才每次更改了,有的记录就会比较多。
据了解,为了保证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这家企业从2022年5月开始,不断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上的数值,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这起案件目前也已被移送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我国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和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也都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竺效:从2014年修改环境保以来,后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以及去年制定的黄河保等一系列的法律,都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于监测数据相应的义务。第一个企业有依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义务;第二个要把这个设备跟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联网的义务;第三个要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第四个要保存原始监测数据的义务;最后一个就是要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环境保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环境监测信息造假行为,可处以拘留;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大多根据具体环境要素或生态区域的特点,细化了环境监测信息造假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竺效:你一个大气排放的企业数据造假的行为,根据现行大气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进行停产整治。当然,除了行政法律责任以外,我们现行的刑法以及“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也对这种行为重点打击。比方说有一个水污染的企业,它偷偷地、违法地把这个水样给替换掉了,拿了一个清水,这种行为如果被查处,在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备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229条和第286条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还有可能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于文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