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的通知》(渝环〔2023〕67号)要求,2023年7—11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详文如下:
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机构共计102家,其中:参加水质砷能力验证的机构99家,参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能力验证的机构101家。水质砷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93家,占比94%;结果“不合格”的机构6家,占比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96家,占比95%;结果“不合格”的机构5家,占5%(考核结果详见附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2年内(2025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
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或分场所),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于2024年2月19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整改和验证材料(联系人:汪小艳,联系电线,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整改材料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出具含相关参数的检验报告。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相关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联系人:胡得友,联系电线)。
三是以此为线索,严厉打击机构未持续保持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擅自出具报告和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本通报中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范围限定为相关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