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相关企业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亳州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等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过梳理,现向社会公开发布3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23年2月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分别调阅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NO:TK23010127)和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排放口视频监控录像比对发现,视频监控显示采样时间与该公司《检测报告》记录的采样时间存在严重不符;颗粒物空白样未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采样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了监测数据,出具了虚假合格的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2023年3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对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调阅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3年2月17日,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自行监测,3名采样人员仅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到10时52分许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但出具的监测报告中,出现了当日下午13时00分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的4个点位、16组数据。经对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3名采样人员的询问证实,2023年2月17日,该公司采样人员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到10时52分许共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不满足监测数据的规范要求(监测点位应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3#、4#;监测频次:氨、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一天4次)。为弥补数据不足,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3名采样人员商定,根据上午采集的数据,伪造下午的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报告。
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辉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2023年2月1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2月9日,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时,采样人员乘车于10点40分进入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期间仅一人下车,且未携带采样和监测仪器,11点05分乘车离去后再未来过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2023年2月21日,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凭空伪造了监测数据,为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虚假合格的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RQ2212080101A)。
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朱文楷处五万零六百元罚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现场采样,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监测报告,严重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尤其是排污企业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相互串通、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帮助排污企业“瞒天过海”,干扰生态环境正常执法,性质极其恶劣。全面整治社会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是亳州市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重点执法行动之一。紧紧围绕“坚决遏制社会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目标,聚焦环评领域、环境监测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领域、自动监控领域等社会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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