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范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方法见附件一)评定和缺陷处理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O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O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其中穿跨越铁路干线、重要桥梁、住宅及工厂重要设施的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介质的GC2、GC3级工业管道,其穿跨越部分按GCl级管道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第八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第十条本章所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第十四条对需重点管理的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定点测厚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
第十五条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第十七条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可以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在线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存挡,以便备查。
第十八条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一)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第二十条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已经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管道,下同)。从事全面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具备全面检验人员资格即具备在线检验人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向负责对其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计划和向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
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全面检验项目是全面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做好资料审查和制定检验方案等检验准备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2.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3.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3805的规定;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无绝热层的非埋地管道一般应对整条管线进行外部宏观检查;有绝热层的非埋地管道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选择易发生损坏部位开挖抽查(如有证据表明防腐情况良好,可免于开挖抽查)。抽查的比例由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经验协商确定。
2.对有柔性设计要求的管道,管道固定点或固定支吊架之间是否采用自然补偿或类型的补偿器结构。
第二十七条管道材料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光谱分析等方法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管道进行剩余厚度的抽查测定,一般采用测厚的方法,测厚的位置应在单线图上标明。
(一)弯头、三通和直径突变处的抽查比例见表1,对于上述被抽查的每个管件,测厚位置不得少于3处;上述被抽查管件与直管段相连的焊接接头的直管段一侧应进行厚度测量,测厚位置不得少于3处;检验人员认为必要时,对其余直管段进行厚度抽查;
(二)发现管道壁厚有异常情况时,应在附近增加测点,并确定异常区域大小,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整条管线的厚度抽查比例。
第三十条GC1、GC2级管道的焊接接头一般应进行或射线级管道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一般不进行其焊接接头的或射线检测抽查。或射线检测抽查的比例与重点检测部位按下述原则确定:
抽查时若发现安全状况等级3级或4级的缺陷,应增加检查比例,增加量由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参数和运行经验协商确定。
当重点检查部位确需进行无损检测抽查,而表2所规定的抽查比例不能适应检查需要时,检验人员应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抽查比例。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作介质含湿H2S或介质可能引起应力腐蚀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一般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硬度检验。当焊接接头的硬度值超过HB200时,检验人员视具体情况扩大焊接接头内外部无损检测抽查比例。
第三十三条对于使用寿命接近或已经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检验时应进行金相检验或硬度检验,必要时应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或化学成分分析。
管道的全面减薄量超过公称厚度的10%时应进行耐压强度校验。耐压强度校验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相关要求进行。
其中t0为管道设计壁厚(mm),D0为管道设计外径(mm),P0为设计压力(MPa),[σ]t为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三)本条(二)款所述的管道,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体或气体进行压力试验,经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可同时采用下列方法代替:
1.所有焊接接头和角焊缝(包括附着件上的焊接接头和角焊缝),用液体渗透法或磁粉法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四)不属于本条(二)款所述的管道,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体或气体进行压力试验,经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通过泄漏性试验的可以不进行压力试验。
(一)压力试验一般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管道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四)压力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填写在用工业管道压力试验报告或泄漏性试验报告。
第三十八条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的具体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50235执行,其中试验压力计算公式中的设计压力在此可以用最高工作压力代替。
第三十九条全面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和所进行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三《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安全状况等级按照第四章的要求评定。检验报告由检验员签署,加盖检验单位印章。检验报告一般在工业管道投入使用之前送交使用单位。
第四十二条工业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单位进行,工业管道安全评定单位应对评定结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评定,并以其中各评定项目中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判级别。第四十四条管道位置不当或不合理结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一)位置不当
2.管道位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进行调整。受条件限制,无法调整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为2级或3级,如对管道安全运行影响较大,应定为4级。
管道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设计、安装标准的不合理结构时,应进行调整或修复,调整或修复完好后,不影响定级;如一时无法进行调整或修复,对于不承受明显交变载荷并且经全面检验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的,可定为2级或3级;否则,应对管道进行安全评定,经安全评定确认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则可定为2级,反之则可定为3级或4级。
第四十五条管道组成件的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者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材质不明,一般应进行材质检验,确定材质类别。如满足使用要求,可定为之级或3级;经检验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则定为4级。
1.材料发生轻度球化,可评为2。